关于做好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规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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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2〕18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22〕2号文件精神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规范工作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2〕2号)有关部署安排,为做好我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范围

2022年11月中旬前,编制并公布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2022年底前,对清单内事项编制完成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大幅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区域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根据国办发〔2022〕2号、沪府办发〔2022〕18号文件要求,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包括采取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部门、垂直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均纳入我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范围。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单独编制清单,统一编入区级清单。

二、主要任务

(一)对应梳理区级行政许可事项

各区级部门对照参考《青浦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附件1)进行核对确认,其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和实施依据不得调整变更重点核对以下内容:

一是依法确认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在本区实施。请梳理确认本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梳理过程中如有不同意见,应与市级主管部门沟通,并在附件中备注说明。(注:因地理区位、自然禀赋等因素,本区没有实施对象的事项,可以不编入区级清单;即使常年未实施,但法律法规未明确停止实施的事项,仍应编入清单,避免成为“禁止性事项”,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

二是结合实际明确主管部门。请按照上下对应的原则,根据本区机构设置实际情况,明确本区主管部门(例如,“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的主管部门,应确定为“区科委”)。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一个机构加挂多块牌子的,原则上应列为一个主管部门,并在括号中写明挂牌部门(例如,“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三是结合实际明确实施机关。请根据行政许可的决定机关(一般为行政许可文书的盖章主体),逐项确定具体实施机关的名称(例如,市级清单中规定“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的区级实施机关为“区科委”,在区级清单中应明确为“区科委”)。

(二)对应梳理下放、初审、受理行政许可事项

一是关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如果下放后的审批层级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不冲突,可以按下放后的实际情况编制清单,确定区级清单中实施机关(例如,法律规定某项事项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如市级下放到区级实施,在编制区级清单时可将其实施机关直接明确为“区农业农村委”)。

如果下放后的审批层级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相冲突,应当按照依法受委托实施的方式确定实施机关(例如,法律规定某项事项的实施机关为“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如市级下放到区级实施,在编制区级清单时应将其实施机关明确为“区农业农村委(受市农业农村委委托)”)。

二是关于行政许可初审事项

行政许可初审事项,在初审、终审的行政机关所在层级的清单中均应编列。在编列初审事项时,名称要采用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只在实施机关栏目体现初审,确保事项统一管理(例如,市级清单中市司法局主管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实施机关为“市司法局(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初审)”;在区级清单中,应当编列该事项,主管部门为“区司法局”,事项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实施机关为“区司法局(初审)”)。

对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如部分情形由本级实施,部分情形由本级初审、上级审批的,实施机关填写“部门名称(部分为初审)”(例如,“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在市级清单中的实施机关为“市民族宗教局(由区民族宗教部门初审),区民族宗教部门(部分为初审)”;在区级清单中的实施机关应表述为“区民族宗教局(部分为初审)”)。

三是关于由下级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此类事项在受理、审批的行政机关所在层级的清单中均应编列。在编列时,名称要采用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只在实施机关栏目体现受理,确保事项统一管理(例如,“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在市级清单中的实施机关为“市文化旅游局,区文化旅游部门”,备注为“部分市级权限已下放各区受理、发证”;在区级清单中的实施机关应表述为“区文化旅游局(部分为受理、发证)”。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编制下放、初审、受理事项内容,应与《上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保持一致,不得自行编列。对事项下放、初审、受理等情况如有不同意见的,应与市级主管部门沟通。

(三)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

对区级清单内事项,编制公布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调整更新办事指南,同步更新相关业务办理系统,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梳理。2022年10月底前,各区级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等,对《青浦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所列事项逐项甄别核实,采取认领的方式确定本条线区、乡镇街道实施的事项(不得进行事项合并或拆分,不得附加地方层面设定的事项)。

(二)审核论证。区审改办对各区级部门上报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审核论证,并进一步征求各部门意见,视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协商论证,形成我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三)审定公布。2022年11月中旬前,将编制形成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批准后以适当形式依法予以公布。

(四)规范实施。各区对区级清单内事项,编制公布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调整更新办事指南,于2022年底同步更新相关业务办理系统。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保障,配齐人员力量,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审核把关,确保相关任务按期限、高质量完成。

(二)注重沟通协商。各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级主管部门对接沟通,要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等目录清单的衔接,在不影响企业和群众正常办事的前提下,有序更新政务服务事项中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坚持依法行政。各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国办发〔2022〕2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清单编制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要落实于法有据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依据的,不得列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未列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请各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抓紧明确此项工作的牵头科室和联络人员,及时完成认领核对工作,请将修改后的事项清单及书面反馈意见加盖公章于10月19日(星期三)前通过Cocall及交换站反馈至区审改办。若无修改意见也请反馈。

联系人:政务办职转科王燕霞,联系方式:69711278。

附件:

1.青浦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2.青浦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反馈意见表

青浦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代章)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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