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山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宝山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2日
宝山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高效安全运行,着力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区级城市维护管理的常态长效机制,加强绩效管理,以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和法治化、社会化、智能化、标准化为着力点,规范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和房屋设施的维护质量和维护水平,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维护,是指对区级维护存量设施的大中修、日常维修养护、布局调整、功能提升及完善、结构调整、综合整治、应急处置以及相关运营管理活动等。
第三条 (保障范围)
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包括:城市道路、公路(含农村公路)、道路交通管理、城区防汛、排水、绿化林业(湿地)、市容环卫、市政道路、消防以及房屋修缮等。
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具体以设施清单的形式明确。需修改补充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宝山区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管理委,以下简称“区精细化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报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为工程类和日常维护类。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区精细化办公室是统筹协调城市维护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城市维护机制完善、方案审批(含概算)、监督考核等工作。
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城市维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行业城市维护规划,编报年度城市维护计划,对申报项目进行方案初审或审核;负责城市维护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推进项目实施及组织验收、项目竣工销项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城市维护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城市维护项目预算的安排,审查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通过委派投资(财务)监理全过程进行资金管理和投资控制的监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区级城市维护计划(工程类)初审,将年度投资总额度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
区审计局负责根据审计法相关规定,按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开展审计。
第五条 (保障机制)
区财政局根据城市精细化管理和品质提升的要求、设施量增长、养护体制改革、技术革新、标准定额修订、特定维护需求等情况,结合区级财力水平,建立区级城市维护资金保障机制。
第六条 (养护作业市场化)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力度推进养护作业领域市场化改革,鼓励养护企业走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道路,不断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养护效率和服务水平,培育稳定的养护作业队伍,加强对日常养护队伍的监管考核,鼓励养护企业进行科研创新,积极推广成果应用。
第二章 年度计划和预算管理
第七条 (资金来源)
区级城市维护资金由部门预算和政府投资计划组成。
第八条 (计划和预算编制)
(一)部门预算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同步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制本行业下一年度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计划,优先安排日常维护类和工程结转类项目,并报区财政局审定。
(二)政府投资计划
在区发展改革委每年第三季度启动编制下一年度区级政府投资计划时,项目(法人)单位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向区精细化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续建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和城市维护(政府投资)资金需求。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清单和年度资金安排总额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区精细化办公室根据区发展改革委的初审意见,进一步编制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列入年度区级政府投资计划。
第九条 (计划和预算调整)
年度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调整的项目,以及未能及时列入部门预算和区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而确需调整的,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部门预算
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及手续进行调整。
(二)政府投资计划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年第三季度向区精细化办公室提出计划调整的申请,区精细化办公室汇总初审后纳入当年区级政府投资调整计划,待区政府批准后予以下达调整计划。
第十条 (计划和预算执行)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区财政局预算管理和区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计划管理要求,加快年度预算和计划的执行。
第三章 项目立项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
(一)部门预算项目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财政项目资金的管理要求编制日常维护类项目预算,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区财政局审批。
(二)政府投资(工程类)计划项目
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工程立项报告(初步设计深度),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区精细化办公室审批。区精细化办公室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立项报告进行评估。评估服务费用由区财政局安排。工程咨询单位参照《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对属于应急抢修的项目,可履行事后确认程序,在开工后,同步完善项目立项等相关手续。
若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已明确立项审批主体的,从其规定执行,相关批复文件报区精细化办公室备案。
对举办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应急任务等其他特定需求的项目,项目申报、维护标准等可根据保障需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
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本行业城市维护项目管理的标准、规范,结合各类项目特点,对项目实施的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应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严格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所明确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并接受本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财务)监理)
政府投资(工程类)城市维护项目实行投资(财务)监理制度。投资(财务)监理机构负责项目全过程的投资控制、财务管理、资金监控工作。投资(财务)监理的委派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在整个实施过程中的考核检查,对技术、质量、安全、合同、进度、预算执行等事项实施监管,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区精细化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区精细化办公室可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概算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类)城市维护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执行立项批复内容,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或突破批复总投资。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周期延长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法人)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区精细化办公室根据《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组织联审调整手续。
(一)项目投资调整500万元及以上或调整比例超过批复概算5%及以上的,由区精细化办公室组织联审研判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二)项目投资调整500万元以下且调整比例在批复概算5%以下的,由区精细化办公室组织联审研判同意后,报宝山区城市精细化管理领导小组季度例会审批,凭会议决策(如会议纪要)等书面意见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在概算总投资不变的前提下,涉及建安费用超批复概算而需动用项目预备费,则由项目(法人)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再报区精细化办公室组织联审研判同意后,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及销项)
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政府投资(工程类)城市维护项目开展单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表)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区财政局提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申请,办理销项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审价、审计监督)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工程类)审价、审计参照《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委〔2020〕107号)的相关规定,组织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有计划地开展本部门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和区精细化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区精细化办公室同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城市维护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城市维护考核评价机制、满意度测评、结果应用和公开等相关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城市维护项目管理的情况将纳入区政府对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考核方式实行半年评价和年度考核的制度。
第二十条 (履职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配套办法)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完善纳入区级城市维护资金保障的具体设施清单、与部门预算或其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界面划分、项目审批要求、事中事后监管、竣工验收管理、项目销项管理、养护作业市场化推进等制度。
区精细化办公室应会同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市级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逐步探索建立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的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每年度城市维护实施计划和执行情况报送区财政局和区精细化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附件: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
附件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
一、区交通委
(一)城市道路:道路局部改造、路口渠化、设立公交专用道及港湾式停靠站;城市道路(桥隧)大中小修、整治、日常维修养护;交通标志标线、可变车道设施、路口诱导屏的维修养护。
(二)公路(含农村公路):公路局部改造、路口渠化、设立公交专用道及港湾式停靠站;公路(桥隧)及附属设施大中小修、整治、日常维修养护;交通标志标线、可变车道设施、路口诱导屏的维修养护。
二、区水务局
(一)城区防汛:维持原防汛标准的城区河道防汛墙加固、除险,不增加设施规模的原址改建;城区河道保洁、疏浚、整治;水闸、泵闸设施的运行维护;防汛设施应急抢修;区级农桥维修养护;设施大中小修、日常维修养护。
(二)供水:市政消防栓更新、维修养护。
(三)排水:不增加设施处置能力的雨污水泵站改造;排水系统完善(收集系统)、积水点改造;排水设施大中小修、整治、日常维修养护;排水设施应急抢修。
三、区绿化市容局
不增加用地面积的公园、公共绿地、林地(湿地),古树名木保护;不增加末端设施处置能力的改造;垃圾堆场整治、封场;环卫设备更新;市容综合整治;景观灯光维护;设施大中小修、整治、日常维修养护。
四、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老旧小区的房屋修缮和综合改造。
五、其他维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