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奉贤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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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奉贤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区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现制定并印发《奉贤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奉贤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2年9月1日

  附件

奉贤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深入推进奉贤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建设,完善产学研合作创新服务体系,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沪奉财发〔2022〕6号《奉贤区科技创新创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办法(试行)》和奉科﹝2022﹞4号《奉贤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区科委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等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确定并履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扶持资金旨在鼓励企业、高校院所及其相关研发机构等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四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区级产学研合作项目。

  (1)企业围绕自身技术难题,与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2)重点支持东方美谷美丽健康、未来空间、数字江海等区内主导产业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等新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

  (3)同一申报单位同一批次申报一个产学研合作项目。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予申报。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申报单位登陆“奉贤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https://fxkjxmxt.cn/System/Login.aspx)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近两年企业自行或通过创新挑战赛等方式,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已完成并取得相关科技成果的合作项目;

  (3)申报项目符合我区发展要求与产业政策导向,创新度和成熟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化前景。

  第六条 区科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进行评审。

  (1)区科委对项目申报单位依托区诚信办进行社会信用核查,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调研、核实;

  (3)区科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扶持方案;

  (4)项目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在奉贤科技网等官网或微信公众号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区科委明确当年扶持名单。

  第七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奉贤区产学研合作项目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以及开展的研发费用明细、发票和产学研合作的银行转账;

  (4)项目验收报告;

  (5)项目执行期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项目申报上月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须盖企业公章);

  (6)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7)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如项目投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科技奖励、样品(样机)实物照片、项目产品销售发票清单等。

  第五章  扶持方式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扶持金额按不超过项目合作协议金额的3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的资助。

  第九条  区科委负责确定扶持方案,并按照区财政资金支付有关规定,拨付给项目申报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如发现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区科委可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以及追回已拨付的项目扶持资金的决定,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该扶持资金的资格:

  (1)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

  (2)单位有违法行为的;

  (3)单位有其他诚信问题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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