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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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5日

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发挥节能减排降碳政策的激励作用和示范效应,引导企业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用能管理、减少碳排放,促进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原则

  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新能源技术应用等措施达到节能减排降碳目的,或通过发展绿色建筑、实施立体绿化、实施分布式供能、推进循环经济、开展能效对标达标等措施发挥示范作用的,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支持或奖励。

  第二条 资金来源和扶持方式

  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在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中安排。

  扶持资金分为补贴、奖励两种方式。补贴或奖励金额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节能量、减碳量、节能率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第三条 对象和范围

  (一)扶持对象

  1.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

  2.在本区域节能属地管理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使用区财力资金的项目除外。

  申报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扶持范围

  1.企业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等为目的,通过采用先进和适用的节能减排降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法,对现有用能设备、建筑围护结构以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改造的项目;

  2.通过关、停、并、转、迁等方式,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

  3.发展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调适,实施立体绿化等达到一定要求的项目;

  4.开展太阳能光伏、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等新能源技术利用的项目;

  5.在数据中心、医疗机构、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务楼等建筑以及产业园区、工业企业等负荷集中区域,开展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

  6.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的循环经济项目;

  7.通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达标、安装电力分项计量器具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提高能源统计管理水平等,在用能管理、节能减排降碳方面成效显著的项目;

  8.鼓励节能技术应用推广;

  9.列入市重点支持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

  10.区政府明确的其他促进节能减排降碳的工作。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能办”)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建设管理委、区文化旅游局、区机管局等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实施。

  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自主节能改造项目补贴

  企业自主投资落实节能技术改造、加强用能管理,经审核,实现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及以上,按照年节能量或实际投资额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按年节能量计算的,给予每吨标准煤1200元补贴;按实际投资额计算的,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补贴。

  第六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

  由节能服务企业全额投资、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实施后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的,年节能率达到20%,给予项目投资额30%的补贴;年节能率达到10%,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补贴。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企业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资金可由合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或约定分享。

  第七条 建筑项目补贴

  (一)符合本区支持范围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立体绿化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

  (二)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建筑节能创新模式的楼宇节能低碳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0元。

  单个建筑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 新能源技术应用补贴

  (一)太阳能光伏补贴。对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的项目,按照并网规模给予每千瓦800元的补贴。建设要求:光伏设备装机容量不低于10千瓦。

  (二)其他新能源技术应用补贴。按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

  单个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分布式供能项目补贴

  企业为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按照“以热(冷)定电”原则,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建设要求:单机规模50千瓦以上(含),且符合《燃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条 循环经济项目补贴奖励

  对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园林和生活废弃物、电子和危险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回收网络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被评选为国家级、市级循环经济相关试点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

  第十一条 降低污染排放奖励

  通过关、停、并、转、迁等方式,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先进单位奖励

  对取得国家或本市绿色创建称号,金树叶级、银树叶级旅游饭店,本市能效“领跑者”称号,清洁生产审核资质证书,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取得国家、本市各类绿色创建称号(绿色饭店、绿色商场、绿色园区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取得金树叶级旅游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银树叶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取得能效“领跑者”金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银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铜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取得清洁生产审核资质证书或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年度能耗“双控”目标评价考核优秀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可的具有示范试点创建资格的项目,单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节能技术应用补贴

  对采用符合国家及上海市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项目,经审核,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按不超过节能设施设备投资额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

  项目单位拟依照本办法申报节能降碳补贴或奖励的,须在相关项目竣工验收正式运行后6个月内,向区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每年二季度,项目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向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申报材料。

  (二)审核

  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照申报材料清单,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区节能办。区节能办通过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

  (三)资金拨付

  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后,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 管理与监督

  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须提供《静安区企业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申请表》。

  区节能办会同区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可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区企业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降碳效果审核评估,审核评估费用由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支付。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拟扶持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需做好信息公开。

  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其他

  符合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保证数据正常上传。

  补贴或奖励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已从其它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区级配套支持的除外)。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依照本办法获得的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能源消费量、节约能耗量的确定原则和换算方法,以市级部门的解释为准。

  本暂行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政策变化,则按照上级相关要求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施行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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