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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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静安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对我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支持力度,规范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修订了《静安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请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2022年7月12日

静安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设立依据)

  为加大对我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支持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静安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遵循原则)

  专项资金坚持“聚焦重点、综合平衡、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区级财政根据本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具体目标和市级要求,保障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资金需求。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适用对象)

  1、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

  2、区属公共机构(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实施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

  第五条(支持范围)

  1、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等为目的,通过采用先进和适用的节能减排降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法,对现有用能设备、建筑围护结构以及生产工艺条件等进行改造的项目;

  2、通过关、停、并、转、迁等方式,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

  3、发展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调适、实施立体绿化等达到一定要求的项目;

  4、开展太阳能光伏、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等新能源技术利用的项目;

  5、在数据中心、医疗机构、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务楼等建筑以及产业园区、工业企业等负荷集中区域,开展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

  6、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的循环经济项目;

  7、通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达标、安装电力分项计量器具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提高能源统计管理水平等,在用能管理、节能减排降碳方面成效显著的项目;

  8、鼓励节能低碳组织落地、支持节能技术应用推广;

  9、支持低碳发展和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包括支持节能减排降碳相关研究、宣传培训、碳排放交易和管理等基础工作;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诊断、能效对标公示管理、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建设和维护等工作;塑料污染治理工作;低碳城市建设试点示范项目。

  10、列入市重点支持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

  11、区政府明确的其他促进节能减排降碳的工作。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是项目补贴、节能奖励和政府出资开展用能评估和诊断(具体参见《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职责分工)

  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能办”)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文旅局、区机管局以及区政府明确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实施。

  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四章 资金预算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计划申报)

  各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时间,编制提出相关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区节能办汇总。

  其中,企业组织实施、拟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奖励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后报区节能办;公共机构实施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区机管局审核汇总后报区节能办;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进的区域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经论证审核后报区节能办。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预计节能量或替代量、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研究、资金需求、项目进度安排、主要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九条(计划编制)

  区节能办牵头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区生态环境局组成审核小组。

  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汇总至区节能办。审核小组对项目必要性进行审核后,区节能办委托节能专业机构对于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总投资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区节能办汇总审核意见,编制各项目管理部门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并确定下一年度全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后,由区节能办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纳入下一年度区级预算,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区人代会审议批准后作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其中,企业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列入区发改委部门预算,节能管理及项目改造资金列入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预算,节能能力建设资金列入相关申请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条(计划下达)

  区节能办根据区政府批准的预算安排,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区财政局根据区节能办下达的年度计划和相关预算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计划执行)

  项目管理部门每季度向区节能办提交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因特殊原因需新增或调整预算的,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调整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报区节能办,区节能办组织审核小组对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如取消项目,需充分说明理由,并安排其他项目替补。替补项目有困难的,区节能办可牵头区相关部门安排新增项目替补,如新增项目金额超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体安排,由区节能办报区政府审定后,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

  各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的,须由经国家或上海市有关部门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与投资管理)

  经审核批准的项目,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与项目招投标的有关法规政策。

  涉及政府投资管理范围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企业和公共机构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将追缴财政拨付资金,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专项资金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资金按照原渠道上交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

  区节能办负责公开本管理办法。对扶持的企业投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需做好信息公开。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区财政统一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监管审计)

  区节能办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负责对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申报、招投标、评审、审核和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办法生效)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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