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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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充分发挥质量、品牌、标准和知识产权运用等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提升区域企业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活力区美好生活品质区”建设,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普陀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企业、机构和企业、机构内个人。

  二、扶持方式

  (一)支持质量发展

  1、政府质量奖

  对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0万元;获中国质量奖的个人,给予奖励20万元。对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给予奖励10万元。

  对获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0万元;获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给予奖励10万元。对获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获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给予奖励5万元。

  对获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机构和个人,按《上海市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2、质量品牌

  对获“上海品牌”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30万元,再认证每次给予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机构有多个品牌产品或服务获“上海品牌”认证的,按各品牌分别进行奖励。

  对获批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质量振兴攻关

  对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4、数字化转型案例

  对获得市级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案例十佳案例、优秀案例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5、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

  对获批设立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助。

  6、质量人才

  对取得首席质量官培训证书并获得聘任的首席质量官,给予所在企业、机构3000元(每人)的资助。

  (二)支持标准化建设

  1、标准引领

  对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对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个人,给予奖励10万元;对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获“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30万元;对获“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奖”的个人,给予奖励5万元;对获“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通过评价的“上海标准”,每项标准给予奖励30万元。

  2、标准制(修)订

  对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非第一起草企业、机构,分别按对应标准支持的50%执行。

  对主导制定团体(联盟)标准,并被本市市区两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信使用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万元。

  3、标准化试点项目

  对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或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

  4、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对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5、标准化活动

  对举办标准化服务领域市级及以上、具有影响力的论坛、会展等活动的企业、机构,经认定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6、标准化人才

  对取得标准化总监高级研修班培训证书并获得聘任的标准化总监,给予所在企业、机构3000元(每人)资助。

  7、标准化项目竞合

  对同一企业、机构有第2、3、4、5项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每年累计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知识产权运用

  1、专利资助

  对获得国内、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机构,每件发明专利按缴纳的注册费、审查费等官方规定费用的50%比例给予资助。

  对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机构,每件专利按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已享受市级资助政策的,不重复进行资助。

  同一企业、机构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当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知识产权示范

  对获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单位类奖项的企业、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专利项目类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示范单位认定的企业、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对获国家级、市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的,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对获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的企业、机构,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3、商标

  对自有商标获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

  对通过马德里协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并被核准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每件商标给予奖励5000元。

  对获批“上海市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的企业、机构,给予10万元区级资金匹配。

  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对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企业、机构,在贷款周期结束后,以贷款总额为基数,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给予50%的一次性利息补助。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并按照前述方式予以财政补助;对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在贷款周期结束后,以贷款总额的30%为基数,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给予50%的一次性利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同一企业、机构当年度获得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5、知识产权保险

  对购买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机构,按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50%给予资金补助。同一企业、机构每年专利、商标等保险保费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6、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对实施专利转让、许可等交易且单项合同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企业、机构,经认定(对实施专利转让、许可等交易且单项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的企业、机构,需经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认定),可最高按实际交易额的百分之一给予注册于本区的企业、机构交易方一次性奖励。

  同一企业、机构当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7、知识产权托管

  对获批上海市园区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企业、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8、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

  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的企业、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对获批上海市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试点项目的企业、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同一企业、机构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2项。

  9、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机构,可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的资助。

  三、使用管理

  (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为申报单位提供扶持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服务,在区市场监管局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我区将综合评价扶持对象的区域贡献,决定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的数量。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普市监规〔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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