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科规〔202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颠覆性技术创新发展,加快推进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经研究决定,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年6月7日
上海市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颠覆性技术创新发展,加快推进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设立上海市颠覆性技术创新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创新科技攻关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加快培育颠覆性技术。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颠覆性技术发展规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颠覆性技术是以科学技术的新原理、新组合和新应用为基础开辟的全新技术轨道,是推动传统产业价值网络重组,决定性影响社会技术体系升级跃迁,实现国家现有基础、能力、结构重构的战略性创新技术。
本专项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利用市级财政资金设立资助并组织实施,致力于服务国家战略和上海发展,支撑国家颠覆性技术创新,在上海及长三角区域发现、遴选、布局实施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为国家培育和储备具有颠覆性技术潜力的项目,并推动颠覆性技术创新成果在上海及长三角区域转化落地,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市科委是专项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专项管理政策制度;
(二)确定承接专项具体管理工作的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专项项目立项、撤销等重大事项决策以及经费拨付;
(四)开展专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四条 上海颠覆性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市科委委托,开展专项组织与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管理项目专员团队,对项目的团队组织、方案谋划、立项论证、实施过程、验收与转化落地等进行全流程管理服务,并开展具体工作;
(二)开展项目任务实施和经费使用的具体过程管理和服务工作,参与协调推进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客观及时地向市科委反映具体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三)开展项目验收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四)开展项目绩效跟踪管理,促进项目成果转移转化;
(五)协助开展相关科技领域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
(六)组织开展项目管理、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相关研讨、培训、科普工作;
(七)建立保密工作机制,做好项目相关保密工作;
(八)主动接受市科委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组织提交项目建议方案、项目申报书,按照项目合同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三)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验收材料等;
(四)按程序报批或报备需调整的事项;
(五)配合中心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是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专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布局重点,注重跨领域协作,包容非共识项目,开放式布局项目或技术项目群,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关键技术突破。围绕集成电路、智能技术、生命健康、能源低碳、高端装备、先进制造、海洋科技等领域,开放式发现、常态化选拔、梯度式培育各类颠覆性技术,点上突破新技术,抢抓先机,并为突破“卡脖子”难题创造新机会;
(二)前沿技术培育。围绕微纳光子与传感、基因与细胞调控、生物合成材料、高端医疗器械、先进机器人、元宇宙、区块链、自动驾驶等领域,开放式发现和系统性布局全产业链技术,开创新技术路线,开辟赛道,实现带动引领;
(三)未来技术探索。围绕跨尺度生命解析、脑科学、类人与仿生系统、器官医学、生物制造、量子计算与通信、未来能源技术等领域,开放式发现和系统布局多元技术,打造全新技术族群,掌握创新主动权。
第七条 专项按照加大育种、加强育苗、加速育材梯度布局项目,优进劣汰、逐级收敛。主要包括三个梯度:
(一)早期“育种”技术。即基础研究基本完成,技术在实验室尚不能稳定重现的早期项目,主要攻关任务是在实验室实现稳定重现以及确定决定技术成败的关键节点,为中试放大创造条件。每项资助100万元或200万元;
(二)中期“育苗”技术。即基础研究已经完成,技术在实验室可稳定重现,但尚未跨越决定技术成败关键节点的中期项目,主要攻关任务是进行中试放大,突破决定技术成败的关键节点,进一步提高性能、优化实现条件或降低成本,为试产推广打下基础。每项资助500万元或1000万元;
(三)近期“育材”技术。即技术已初步完成中试放大,基本跨越决定技术成败关键节点的近期项目,通常已有社会资本进入,主要任务是结合目标市场的主要需求,进一步优化性能或生产条件,或完善应用配套条件,基本达到可大规模生产及大范围应用要求,为市场化做好准备。每项资助500万元或1000万元。
第八条 专项注重多渠道、常态化发掘项目,通过主动谋划、重点发掘与广泛征集等方式组织项目。围绕重要战略领域、重大应用场景,结合项目专员关注领域与专业特长,通过一对一沟通、组织交流会等形式,发现优秀人才与潜在颠覆性技术,组建优势团队,谋划组织项目。依托顶尖科学家和重点研发单位,推荐潜在高价值项目,或提出关键技术需求、征集研发项目。通过公开征集、大赛选拔等形式面向全社会广泛征集项目。本专项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限项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项目负责人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研究的主持者,具有与项目任务要求相匹配的能力与精力。
第四章 项目遴选
第十条 中心设置项目专员全程跟进负责项目遴选与实施过程,与项目负责人共同推进项目。项目专员深度参与项目执行,全面了解项目研究进展和组织管理情况,及时跟进协调解决实施中的困难与问题,适时提出项目组织实施建议,引进对接相关资源。中心将项目组织实施、成果产出与转化落地情况作为项目专员的主要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按照项目专员初筛、专家论证、中心评议的方式遴选项目。中心组织项目专员对征集到的项目进行论证初筛和查重,项目专员辅导项目申报单位形成项目建议方案。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方案开展深度论证,并对高价值项目按照“边论证、边完善”的方式,由项目专员与项目负责人持续优化形成项目方案、填报项目申报书。项目专员组织专业化团队对项目进行咨询完善后,将项目提交至中心,由中心组织项目评议。评议通过后,中心将申报项目作为候选项目纳入候选项目库。
中心可通过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等方式,以赛代评,遴选候选项目并纳入候选项目库。
第十二条 按照“战略导向、场景驱动、创新突破”原则,中心从全面调查情况、论证咨询意见以及产业赋能作用等维度综合评价候选项目,常态化形成拟立项项目,报市科委决策立项。项目专员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报任务书,制定项目实施计划,设定“里程碑”考核节点;市科委、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三方合同,完成立项,并拨付项目经费。
对遴选发现的或培育过程中形成的优质项目,由中心推荐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颠覆性技术创新”重点专项进一步支持。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开展节点检查、动态优化。项目专员按照项目节点形成阶段性检查和评价结论、后续资金拨付计划,并向中心报备。支持团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从目标更高、速度更快、转化更早、应用更好等方面持续优化实施方案。
对进度过慢、明显无法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由项目专员暂停项目执行并上报中心,重新评估项目可行性。根据评估结果,继续项目实施、调整考核目标或终止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或变更的事项,应由项目专员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研究后作出变更或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中心应定期向市科委报备项目调整与变更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种情形:
(一)仅涉及合作单位和参与人员等的一般调整,由项目专员向中心报备;
(二)涉及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以及技术路线颠覆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调整,应当由项目专员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后进行变更;
(三)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应当最晚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由项目专员向中心提出延期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后进行延期;
(四)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专员履职情况存在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中心提出;中心依据调查结果,对项目专员进行督促或调整更换。
第十五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专员向中心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中心复核后终止,并及时向市科委报备: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节点检查未通过且无后续补救措施,或在中期评估时明确颠覆价值降低;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五)项目承担单位未按项目合同约定进度实施项目,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迟延实施;
(六)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中心或市科委的项目监督检查,或不配合项目专员跟进管理,经催告后仍不配合;
(七)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报市科委审核后撤销立项: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伪造或编造材料,干扰检查或验收;
(三)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按照本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中心核查后,完成返还项目经费等后续工作。
撤销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返还已拨付的全部项目经费。
撤销或终止的项目,停止拨付项目经费。因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由中心报至市科委,记入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验收材料。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仍未向中心提交验收材料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中心根据约定的项目目标和任务,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开展验收工作,并向市科委报备验收结果。对在转化及应用方面取得重大实质性进展的,可简化验收程序。
第十九条 中心根据项目所取得的具体成果,依托项目专员,为项目团队提供成果转化指导与资源对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高质量孵化器的深度孵化、未来产业基金的早期介入等,并定期向市科委报告项目成果转化与落地情况。
对验收通过的完成度好、成果价值高的项目,可对后续研究进行滚动支持;提前取得较大进展的,可提前启动滚动支持。
项目应当约定优先在本市或长三角区域进行转化落地,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转化落地单位所在区按照实际投入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对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颠覆性技术创新”重点专项的已立项项目,尚在执行期的,且前期未在本市立项或立项后新迁入本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根据项目执行进度,按照项目立项资助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已完成验收且在本市进行转化落地的,由项目转化落地单位所在区按照实际投入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委对本专项的实施管理进行监督。中心对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或评估。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方面:
(一)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二)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四)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审计、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予以约谈、限期整改;
(二)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予以约谈、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三)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可视情况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涉及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上海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记入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以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最大限度管控风险为主导的免责机制。科研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确因技术探索性强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相关责任主体可予以免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涉密或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