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审判信息化工作水平,提高审判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 号 )、《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 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运用现代科技深化庭审记录改革试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需要和我院实际,就切实推进庭审记录改革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组织领导) 成立庭审记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领导、部署、推进、总结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组书记、院长麦珏担任,副组长由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贤诚、张富泉、政治部主任周向东、专职审委会委员夏鑫德担任,组员为各业务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在审判监督庭下设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检查督促各部门的改革工作落实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并及时向院党组汇报。
第二条(适用案件范围) 经当事人同意,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包括缺席开庭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
( 一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和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审查的民、商事案件;
(二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
( 三 ) 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对于适用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案件,应在流程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卷宗档案材料中标识、体现 “庭审记录改革”字样。
第三条(不适用案件范围)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不宜适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
(一 ) 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
( 二 ) 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的民事、商事案件;
( 三 ) 不公开审理、涉密和重大敏感等案件;
( 四 ) 其他不宜适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案件。
第四条 (适用诉讼活动范围) 经当事人同意, 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可适用于以互联网在线视频、专网远程视频及线下面对面等各种方式进行的试点范围案件的开庭审理、证据交换、调查、询问、谈话等其他应当制作笔录、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诉讼活动。
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 各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稳妥有序推进庭审记录改革工作:
( 一 )司法行装科负责庭审改革需配套的软硬件设施保障和技术支持,做好技术操作培训,加强日常庭审设备巡查及庭审过程中设备运行的实时监控,根据相关部门的需求做好系统功能优化,协助档案部门做好录音录像数据离线备份工作,确保庭审数据真实准确、安全可靠。
( 二 )办公室负责替代庭审笔录的录音录像离线数据的备份制作与管理,做好归档保存。
(三 ) 各审判业务庭根据本庭案件特点及审判队伍等情况,细化符合本部门实际的试点工作方案,稳妥有序推进并落实改革要求,妥善做好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责分工、应急处置、审判活动衔接等安排。
( 四 )政治部根据各审判业务部门庭审记录改革情况,制定审判辅助人员优化配置方案,在全院范围内统筹调配审判资源,完善审判团队配置。
( 五 )审判监督庭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协调各职能部门,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备案管理与庭审记录改革试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资料,定期检查、讲评、通报庭审记录改革工作质效。
第六条(操作规范) 试点期间,适用庭审记录改革的案件需按照以下流程规范庭审活动:
( 一 ) 在发放出庭通知书、传票时,应同时发放适用庭审记录改革告知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以及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审查的民、商事案件,告知内容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本次开庭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其他案件的告知内容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 11 条,本次开庭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
( 二 ) 庭审开始前,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应再次询问是否同意使用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当事人同意的,将《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告知暨确认书》交各方当事人签字。庭审开始后,承办人应当庭告知:“本次开庭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即为庭审记录,不再另行制作书面笔录”。最后陈述阶段,法官应再次提示诉讼参与人是否需要纠正或补充已经录音录像的事实陈述和法律意见。庭审结束后录音录像系统关闭,庭审记录即告完成。庭审录音录像应当全程进行,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1.休庭;2.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3.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对于上述未录音录像的不公开举证、质证与调解等诉讼活动,应另行制作书面笔录。
( 三 )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当及时开启、关闭庭审录音录像及智能语音设备,随时关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同时提醒当事人轮流发言,发言要对准话筒,尽量使用普通话,内容简明扼要等。
( 四 ) 庭审期间遇有特殊情况,法官可以决定转换成传统书面庭审记录方式,转换记录方式后的书面记录内容与已保存的录音录像内容衔接使用。
( 五 ) 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进行庭审记录的案件,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完成庭前准备工作后,可以经法官同意后全程不参加庭审,但仍应在岗待命, 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法官在庭审开始时仍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姓名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 六 ) 庭审结束后,庭审录音录像、智能语音系统生成的音字转换文本及音频同步上传至审判管理系统,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录音录像及文本音频数据采用叠加同步录制时间、 区块链存储技术等方式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系统自动生成记载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和视频、音频及音字转换文本的文件大小、有无中断、 区块链数据等信息的《庭审录音录像文件元数据记录表》,由诉讼参与人签名后入卷归档。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法官签名并记录拒绝理由。
(七) 司法行装科技术人员应在一周内将庭审录音录像及音字转换文本、音频等数据刻录成光盘,交审判业务部门随卷归档。
(八) 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市高院办公室牵头细化的卷宗归档要求和操作规范,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及管理。
(九)案件提出上诉、抗诉或者提起再审的,应由书记员或法官助理核对音字转换文本后签名,与该案录音录像一并上传或移送上级法院,并注明:“本内容仅供参考,庭审记录以录音录像为准”。案件未提出上诉、抗诉或提起再审的, 已经自动生成的庭审音字转换文本可以不经签名即与录音录像一并归档。
(十)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在档案室阅卷场所查阅庭审录音录像及音字转换文本,或通过诉讼服务平台查阅庭审录音及音字转换文本;经承办法官同意的,可以复制庭审录音及音字转换文本。已经结案归档的案件, 申请查阅、复制庭审录音录像及音字转换文本,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通过互联网直播的庭审,可以准许复制庭审的音字转换文本,但一般不再提供查阅或复制庭审录音录像等诉讼服务。
第七条 ( 阶段目标) 应按如下时间节点推进庭审记录方式改革阶段性目标实现:
(一 ) 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和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审查的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实现审判业务庭全覆盖,同时可在上述案件证据交换、调查、询问、谈话等其他审判活动中推广适用。
(二 ) 2020 年 8 月 1 日至 2020 年底,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的民、商事案件部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及司法确认程序审查的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实现审判业务庭员额法官全覆盖,同时在执行、 申诉审查听证、信访接待等其他办案活动中推广适用。
第八条 (解释权限) 本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参照市高院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