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府办发〔2022〕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
《上海市徐汇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徐汇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2年7月22日
上海市徐汇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坚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全国、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总体要求,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本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成果和房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责任、街镇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对本区各类自建房、改变用途和使用性质的房屋(“两改房屋”)的结构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经营安全性开展排查整治。通过“百日行动”集中攻坚,及时消除本区经营性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力争用3年时间,彻底消除本区各类自建房、“两改房屋”安全隐患,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排查整治对象
(一)排查整治范围
针对城乡居民自行组织施工建设、自行管理的新建和存量房屋,包括改建、扩建房屋,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同时,将改变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涉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含非自建房),一并纳入专项整治范围。
(二)排查整治重点
1.聚焦区际结合部、城中村、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重点排查涉及住宿人员达10人及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
2.聚焦改变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涉及公共安全的房屋,重点排查整治由存量厂房改建成的产业园区、商贸企业经营场所、规模化租赁、学校和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文化和旅游设施、体育场馆、影院等。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并全面排查
7月底前,建立区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形成区级工作方案;区建管委牵头建立工作专班;区房管局牵头组建专业第三方队伍;各街镇建立工作小组,各街镇、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本次行动。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各业务条线的自建房、“两改房屋”产权人自查,并完成核查和信息采集,包括:各类房屋改建的产业园区、商贸企业经营场所、规模化租赁、学校和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文化和旅游设施、体育场馆、影院、宾馆、饭店、民宿、农家乐、私人影院、酒吧、网吧等;各街镇完成对辖区内各类自建房、“两改房屋”的托底排查和信息采集,排查结果报送区工作专班形成工作底账。按照“边排查、边处置”原则,各街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做好应急处置。
(二)开展安全鉴定
8月底前,第三方队伍完成各类自建房、“两改房屋”的信息采集,并通过政务端微信APP录入市级系统;第三方队伍针对房屋的结构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经营安全性,完成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鉴定;同步对其它自建房、“两改房屋”开展安全鉴定;各街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协同工作。
(三)阶段性总结验收
9月底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形成阶段性工作报告,经区委、区政府审议后,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全面总结验收
2023年6月底前,完成各类自建房、“两改房屋”的全面整治工作,形成工作报告,经区委、区政府审议后,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排查整治内容
(一)针对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的排查整治
一是排查整治因自建房老化导致房屋结构承载力不足、稳定性较差的风险隐患;二是排查整治因自建房设计施工缺陷导致房屋质量安全不达标的风险隐患;三是排查整治因未经审批改变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导致房屋结构安全性降低的风险隐患。
(二)针对自建房建设合法合规性的排查整治
一是排查整治未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投资30万元以上的自建房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问题;二是排查整治审批与监管脱节、以备案代替审批的问题;三是排查整治房屋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改扩建的问题。
(三)针对自建房经营安全性的排查整治
针对由自建房改造为宾馆、饭店、民宿、农家乐、私人影院、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场所,排查整治未按规定落实房屋使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等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五、整治途径
(一)全面排查
针对存量自建房,结合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在做好数据复核的基础上落实数据归集;对需要进一步采集的信息,组织产权人自查、部门和街镇核查、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参与排查,确保信息数据全面准确,重点隐患彻底排摸。针对新建自建房,严格审批把关,3层及以上新建房屋,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并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在落实相关资质标准前不得进行施工,严控增量风险。
(二)安全鉴定
将依法依规进行安全鉴定作为防范自建房结构安全风险,保障房屋使用、经营安全的基础。对经排查初步判断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房屋,各街镇、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进行安全鉴定。对前期已进行安全鉴定,但不符合安全性鉴定标准或因改扩建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发生变化的,按照标准重新进行安全鉴定。
(三)隐患整治
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1.根据风险程度,分类整治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对安全鉴定为B级及以下的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安全鉴定为C级及以上,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落实“一房一方案”,引导产权人或使用人依法拆除、重建、加固,与拆迁安置等工作结合,有计划、分步骤消除安全隐患。对安全鉴定为D级,存在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2.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对未经审批改变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依法采取整改措施。对违规改扩建、随意加层、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等重难点问题,进行集中攻坚,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改扩建、装饰装修等法规规定,该停工的坚决停工,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处罚的依法依规严格处罚,确保整改到位。
3.依法整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存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场所,依法采取整改措施。对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结合法治宣传教育,针对危及公共安全、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进行“以案释法”,营造依法依规安全经营的社会舆论导向。
六、长效机制
(一)完善“批、建、管”全过程管理机制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将3层及以上自建房、拆迁安置区房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实施规划审批管理,将规划控制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依法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的前提条件。(责任单位:区建管委、区规资局、区房管局、区市场监管局)。
(二)形成定期排查、动态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
针对房屋安全情况的动态变化,完善管理机制。依托“一网统管”,将排查出的重点安全隐患房屋在城市管理精细化平台落图定位,加强对各街镇整治工作的督导和评估。各街镇建立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风险隐患底数,针对一般性风险隐患立查立改,对重大风险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确保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到位。(责任单位: 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区城运中心、各街镇)。
(三)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针对经营性自建房的监管,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通报建设、消防救援、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针对违规改扩建、随意加层、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等重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房屋建设、规划资源、城管执法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整治的工作机制,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区建管委、区规资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支队、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健全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针对新建自建房,逐步健全完善从设计、施工到验收、使用、改扩建、变更用途等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体系。针对存量自建房,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工作实际,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质量安全保险等制度。(责任单位: 区建管委、区房管局)。
七、组织架构和部门分工
区级层面:根据《上海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城建的副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区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管委,并对照市级工作方案建立工作专班,具体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运行工作。
工作专班设立三个小组,具体分工为:
(一)综合协调组(设在区建管委):总体负责专班日常工作,对接各相关部门、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业务支持,落实面上督导协调和信息化保障。
(二)城房工作组(设在区房管局):具体负责对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落实牵头协调、指导。
(三)集体经济组(设在区房管局、华泾镇):具体负责对集体经济组织建造、改造的房屋排查整治工作落实牵头协调、指导。
街镇层面:各街镇参照区级架构建立工作小组,由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各街镇利用网格化管理体系的巡查发现机制,发挥城管、居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落实属地的排查整治责任,建立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风险隐患底数,针对一般性风险隐患立查立改,对重大风险隐患实施限期整改,确保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到位。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行业的排查整治责任。
区建管委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两改房屋”监管;会同区房管局按职责指导自建房、“两改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依托“一网统管”和城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区应急管理局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会同区建管委负责自建房、“两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消防支队负责指导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两改房屋”消防安全排查整治,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做好突发事件的消防应急救援工作。区城运中心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区商务委负责梳理由各类房屋改建成的产业园区、商贸企业经营场所清单,并落实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区教育局负责梳理由各类房屋改建成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清单,并落实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区民族宗教办负责梳理由各类房屋改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清单,并落实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区公安分局负责梳理由各类房屋改建成的旅馆清单,并落实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落实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依法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排查整治。区民政局负责梳理由各类房屋改建成的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清单,并落实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区规资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按职责指导自建房、“两改房屋”规划审批排查、违法建筑整治等工作。区文旅局负责梳理由各类房屋改建成的文创园区、影院及其它文化和旅游设施清单,并落实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区卫健委负责梳理由各类房屋改建成的医疗卫生机构清单,并落实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两改房屋”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类许可证复查工作,依法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房屋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区国资委负责指导区属国有企业用于经营的自建房、“两改房屋”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区体育局负责梳理由各类房屋改建成的体育场馆清单,并落实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区科委负责梳理由各类房屋改建成的科创园区清单,并落实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区城管执法局依法落实对自建房、“两改房屋”违规改扩建、随意加层、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整治责任。
八、工作保障
(一)加强工作对接
为加强区、街镇之间的工作联系,各街镇要尽快成立工作小组,明确相关联系人,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专班进行对接,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行业内部排查,对接共享有关审批和经营等信息数据,明确相关排查要求和发现问题的整治举措。
(二)加强督促指导
区工作专班根据专项整治期间的任务节点,结合工作实际发布工作提示,指导、协调面上工作推进;对各街镇专项整治期间的排查、鉴定和整治数据进行统计,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各街镇报送的数据进行抽检、分析,确保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技术保障
依托城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初判存在潜在危险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专业检测机构对鉴定为C、D级的房屋提出整改建议;对于前期已进行安全鉴定,但不符合鉴定标准或因改扩建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发生变化的进行重新鉴定,确保风险隐患排查到位。
(四)加强信息报送
按照国家和市级协调机制信息报送要求,实行工作信息周报制。各街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填报进度统计表,自即日起至9月30日,于每周二下班前报送区工作专班(联系人:邓博仁,64872222*5522)。
附件:上海市徐汇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上海市徐汇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钟晓咏 区长
常务副组长:高世昀 副区长
副 组 长:黄 科 区建设管理委主任
陈 扬 区房管局局长
成 员:陈 超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宋开成 区城运中心主任
董文曜 区商务委主任
王 彤 区教育局局长
徐 颖 区民宗办主任
陈列中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周 莹 区民政局局长
沈 洁 区财政局局长
彭海东 区规划资源局局长
伍彦心 区文旅局局长
池 龙 区卫健党工委书记
陈永坚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周婷婷 区国资委主任
张 缨 区体育局局长
张 宁 区科委主任
陈振勇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单 捷 区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张 耀 徐家汇街道办事处主任
天平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岩 湖南街道办事处主任
沈佩青 枫林街道办事处主任
傅 晓 斜土街道办事处主任
钟 倩 田林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 璘 长桥街道办事处主任
虹梅街道办事处主任
葛银锋 康健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 岚 龙华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 成 凌云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 敏 漕河泾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田野 华泾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建设管理委),办公室主任由黄科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陈扬同志兼任。今后,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作为区政府常设议事协调机制,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