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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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了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立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多元包容的上海市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2019年9月29日,市教委制定并下发了《上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区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有关细则。

  二、制定依据

  《普陀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在编制的过程中,贯彻落实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沪教委托幼〔2019〕10号)精神,根据《上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沪教委托幼〔2019〕12号)和《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予以制定。

  三、主要内容

  《普陀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共包括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结合区学前教育普惠性工作重点,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满足本区适龄儿童接受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促进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凸显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公益普惠。

  第三部分认定办法明确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定义、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退出机制。

  第四部分扶持政策通过发挥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激励作用,从优质园奖补、园舍租金、保教队伍发展等三方面明确了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应对普惠性民办园的办园行为、保教质量、收费制度、安全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

  四、实施时间

  《普陀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自2022年3月起施行,如遇政策调整,将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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