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普陀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普陀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
2022年3月10日
附件
普陀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沪教委托幼〔2019〕10号)精神,根据《上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沪教委托幼〔2019〕12号)和《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要求,加快普陀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完善普及、普惠、安全、优质、特色的普陀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上海市普陀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结合区学前教育普惠性工作重点,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满足本区适龄儿童接受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促进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幼儿园发展和管理的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深入贯彻,确保学前教育始终沿着科学方向发展。
(二)坚持政府主导。完善普陀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落实普陀区人民政府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保教队伍建设、监管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三)坚持公益普惠。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着力扩大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努力构建覆盖全区、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三、认定办法
基于本区民办幼儿园的实际情况,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和管理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定义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有合法办园资质、面向大众、办学规范、收费合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二)认定标准
1.办学资质
幼儿园办园条件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取得民办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2.面向大众
幼儿园根据普陀区学前教育招生相关政策,按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工作,不选择幼儿,不对幼儿和家长进行测试或变相测试。
3.办园规范
(1)坚持依据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有效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发展的正确办园方向,课程设置规范科学,保教质量良好,无“小学化”倾向。
(2)近3年内幼儿园年度检查合格,财务管理规范,无违规收费和抽逃挪用资金等行为,无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社会认可度高。
(3)幼儿园教职工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配备,且具备相关岗位资质。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权益,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不拖欠教职工工资收入,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4.收费标准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市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基本标准确定。
(三)认定程序
1.对租赁小区配套园舍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认定
(1)举办者租赁小区配套幼儿园园舍、并与区教育局签订园舍租赁协议的民办幼儿园直接由区教育局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区配套民办幼儿园在规定时间内与区教育局签订《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协议书》,承诺“作为租赁小区配套园舍的民办幼儿园,园方遵循幼儿入园普惠性原则,严格按本市、本区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管理要求执行”。
2.对租赁非小区配套园舍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认定
(1)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标准的幼儿园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①《上海市普陀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
②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当年度民办幼儿园收费报告表、三年内的年检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提交加盖幼儿园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③幼儿园教职工花名册、园长及专任教师的资格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健康证明以及社保证明等材料(提交加盖幼儿园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④其他区教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材料。
(2)普陀区教育行政部门接收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幼儿园进行综合认定。认定完成后向社会公示拟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3)经公示无异议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区教育局签订《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协议书》。
3.公示公告及上报备案程序
(1)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对外公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当年认定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教委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3)认定工作定期开展,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
(四)退出机制
1.已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主动提出退出申请或终止办学的,租赁小区配套园舍的,其园舍将由区教育局收回,租赁非小区配套园舍的其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已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发生违规办学或安全事件,或者违背申请认定时的相关承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相应财政补助。
四、扶持政策
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激励作用,完善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并将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
(一)优质园奖补
对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且通过上海市一级幼儿园创建评估的,给予每生每年3100元的专项奖补。专项奖补主要用于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
对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且通过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创建评估的,给予每生每年4500元的专项奖补。专项奖补主要用于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
另外,每年开展一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估,评估优秀的园所,每次给予专项奖励10万元。
(二)园舍租金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租赁使用小区配套园舍的,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公物仓管理的通知》(普财资〔2020〕1号)规定,经市场评估后确定园舍租金。
(三)保教队伍发展
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教职工在各类专业培训、教研指导、职称评定中,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并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实际,开展专题培训,促进专业提升。在民办幼儿园各类评选、课题申报、项目申请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年金制度,对建立年金制度的幼儿园在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中给予师资队伍建设专项支持。
五、监督管理
租赁小区配套园舍的民办幼儿园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区教育局签订《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协议书》,则园舍租赁协议到期不再续签或提前终止,园舍将由区教育局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不再续发或提前终止办学。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完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审批机关、登记管理部门监督和区教育局专项审计;所接受的财政资金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提升内涵发展,不得用于举办者分配或抽逃挪用。
区教育局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对出现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下降、违规收费、小学化倾向严重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幼儿园,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称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认定及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政策调整,将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