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修订后的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沪府办〔2024〕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17号令),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列入清单。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并结合机构改革和管理实际,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四、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各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布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沪府办〔2019〕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5月13日
附件
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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