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将修订后的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明确,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编制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2019年1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今年本市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市级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发生较大变化。根据机构改革实际情况,市政府办公厅对2019年主体清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主体清单范围
修订后的主体清单共涵盖73个市级行政规范性制定主体,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
2.市政府委办局。包括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合计单位41家。
3.市政府派出机构。如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合计单位6家。
4.其他市级部门。包括承担行政职能列入市委机构序列的机构、部分中央在沪机构、法定授权的其他组织,合计单位24家。
(二)相应工作要求
在修订主体清单的同时,明确各制定主体要遵循的工作要求及管理措施:
1.依法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列入清单。新设行政机关需要纳入主体清单的,应当及时向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门提出,并按照程序纳入。
2.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评估清理等工作程序,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3.对主体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并结合机构改革和管理实际,及时核实增减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4.各区人民政府应负责编制并公布区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