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沪府规〔2024〕7号
为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调整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高空作业车、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移动式发电机等。
二、实施时间和区域
(一)自2024年6月1日起,本市所有区域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Ⅰ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外环线(含)以内区域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二)自2024年7月1日起,外环线(含)以内区域和嘉定新城、青浦新城、松江新城、奉贤新城、南汇新城等五个新城区域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中的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车辆。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三)自2026年1月1日起,本市所有区域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中的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车辆。
三、管理要求
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通告规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内鼓励使用电动、氢能等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应急抢险任务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