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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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调整禁用区通告》),于2024年6月1日起实施。主要情况如下:

  一、背景情况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2019年市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首轮禁用区通告》),实施了国一及以前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已累计禁止使用相关机械约8000台,有力推动了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随着国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禁用,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已成为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的重要来源,加强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成为了本市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

  另外,场内车辆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范畴,其排放阶段按照机动车相关标准判定,为强化场内车辆污染防治,亟需将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高排放场内车辆纳入禁用政策覆盖范围。

  二、具体内容

 1、关于适用范围:适用于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高空作业车、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移动式发电机等。

 2、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3、关于实施时间和区域:

  (1)本市范围内所有区域自2024年6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I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外环线(含)以内区域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2)外环线(含)以内区域和五个新城(嘉定新城、青浦新城、松江新城、奉贤新城、南汇新城)自2024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国Ⅱ及以前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车辆。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要求。

  (3)外环线以外区域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车辆。

 4、关于管理要求: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通告规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内鼓励使用电动、氢能等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应急抢险任务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5、关于违反《通告》的处罚措施:《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要求粘贴识别标志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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