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陆家嘴水环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浦府管规〔2024〕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陆家嘴水环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
浦东新区陆家嘴水环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保障陆家嘴水环高品质开放、高水平管理、高质量共享,将陆家嘴水环打造成为宜居、宜业、宜游、宜养、宜学的现代化城区示范水岸,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陆家嘴水环的开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陆家嘴水环,是指张家浜(黄浦江—华漕达)、三八河(华漕达—洋泾港)和洋泾港(三八河—黄浦江)沿岸两侧范围内,及其向水域适当延伸,对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游览观光、文化传播、运动健身、休憩娱乐等公共活动功能的空间。
陆家嘴水环的具体范围由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关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总体要求)
陆家嘴水环开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协调、绿色发展、风貌保护、文化传承和共享共治的原则,加强与毗邻区域的一体化融合,满足社会公众安全、便利、游憩、观赏、健康等需求。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以下称区统筹协调工作机构),做好陆家嘴水环开放和管理的协调推进、督促检查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陆家嘴水环管理规范和政策,推进落实公共空间开放、管理工作,以及相关公共设施的设置、运行维护等工作。
沿岸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内陆家嘴水环秩序管理工作,建立与区生态环境部门的联勤联动机制。
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建设交通、公安、文化旅游、体育、商务、应急、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智慧管理)
本区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构建统一的数字底座,建设陆家嘴水环一体化智慧管理平台系统,促进数据、技术、业务融合,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实现智慧管理。
第六条(共享共治)
沿岸街道办事处通过引导居民区自治、组织志愿者队伍等形式开展宣传、咨询以及社会秩序维护等活动。
鼓励沿岸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开放附属绿地等空间,探索社会多元化投资、政府统一管理的创新模式,深化陆家嘴水环开放共享。
鼓励沿岸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通过建立共治平台、制定共治规约等方式,健全陆家嘴水环社会共治机制,提升社会共治能级。
第七条(公共设施)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高标准、精细化、常态化的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相关公共设施设置、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绿化(含河道陆域范围)按照一级公共绿地标准落实开放和管理;
(二)标识标牌、城市家具等设施按照系统、完整、连续、体现区域特色的要求设置;
(三)亲水平台、水上栈桥、水中桥、浮桥、观景走廊等亲水设施设置符合防洪、通行安全等规定,并设置完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和醒目的警示标志;
(四)景观照明设施设置遵循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并符合安全美观、绿色低碳、层次丰富、与所在区域整体光环境相协调等要求;
(五)陆家嘴水环内的公共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提高无障碍环境的系统化、智能化水平,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高品质的无障碍环境;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商业服务)
鼓励在陆家嘴水环沿岸配套提供满足开放需求的餐饮、便利零售、文化创意产品售卖等商业服务;探索有序发展夜间经济、体验经济、步行街业态等,提供贴合消费需求的商业服务。
第九条(活动管理)
在陆家嘴水环开展公众活动的,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在陆家嘴水环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区统筹协调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公众活动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
陆家嘴水环应当全时段对社会公众开放,但因重大活动、大客流、生产生活、教学科研或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临时封闭的除外。
沿岸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预案,实施动态监测、报告、预警和社会发布等制度,必要时依法采取限流、分流、禁行等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鼓励行为)
鼓励在陆家嘴水环依法开展文化、体育、旅游、科普、宣传,以及水上旅游、水上观光、水上体育等活动。
第十二条(行为指引)
沿岸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陆家嘴水环划定特定区域和时间段,为社会公众开展垂钓、遛狗、合唱、广场舞、使用电子扩音设备、滑板、轮滑等活动提供规范指引。
沿岸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安全风险、环境影响、区域条件等实际情况,充分听取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各方面意见,确定前款规定的特定区域、时间段,并通过设置标识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告知。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陆家嘴水环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安全标识和引导标识、水上救助设施、无障碍设施、公共艺术品等公共设施;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进入漫步道、跑步道;
(三)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四)涂写、刻画,张贴、散发小广告;
(五)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影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市容环境等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由沿岸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