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易制毒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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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易制毒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沪府规〔2024〕11号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行,现就加强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本市范围内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五类危险物品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2024年10月25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停止民用枪支弹药配售、配购(含行政审批)。11月4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停止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营业性射击场等民用枪支使用单位实弹射击训练、经营活动,停止影视制作单位道具枪拍摄活动,所有民用枪支弹药入库封存,停止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项目。

  二、2024年11月1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车辆运输危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武装押运资质的保安公司进行押运:

  (一)在本市范围内,运输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一类放射性物品的;

  (二)在嘉松南路-嘉松中路-G2京沪高速-S20外环线-漕宝路-沪松公路-泗陈公路-嘉松南路合围区域内,运输二、三类放射性物品(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除外),以及盐酸、硫酸、丙酮、高锰酸钾四种易制毒化学品中一种或几种的。

  三、2024年11月1日0时至2024年11月12日24时,运输危险物品车辆进出本市的,应当从14个指定道口(洋桥公安检查站、G15朱桥公安检查站、葛隆公安检查站、安亭公安检查站、G2京沪公安检查站、大盈公安检查站、西岑公安检查站、G50沪渝公安检查站、G60沪昆公安检查站、枫泾公安检查站、亭枫公安检查站、G15沪浙公安检查站、新联公安检查站、东海大桥公安检查站)通行。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予以处罚。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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