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展改革委《静安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静府规〔2024〕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区发展改革委《静安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静安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 区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区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区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区级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宏观调控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本市和本区相关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原则上从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负责储备项目的入库、管理和更新工作。
经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和平衡,并报区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等,是纳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每年第三季度,项目(法人)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续建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区级政府投资资金需求。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以及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并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建议,结合项目进度,分批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区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时间原则上在区人代会批准财政预算后20日内。
对纳入区政府批准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议的新开工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年度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额度、增减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应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在每年8月底前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建议,原则上10月底前上报区政府审批。
项目计划总投资增加超过5000万元的,还需报区委审定。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家、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或转报。
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可以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对符合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
列入市、区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格式化、标准化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出具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复表。项目(法人)单位凭批复表申请办理规划土地审批等手续。
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节能措施、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区级政府投资额度。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要求,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等要求,以及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评估后,根据有关规定,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实施。
在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区发展改革委办理相应调整审批手续:
(一)由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的;
(二)由区级政府投资资金部分投资或安排资本金的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10%及以上的,或投资发生变化且需要调整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
(三)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
第二十二条 部分领域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改革试点。
第四章 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项目(法人)单位须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区财政局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加强项目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并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等,向区财政局申领资金。
区财政局按照“按预算、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按合同”原则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涉密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照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定密工作,加强保密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非经营性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实施代理建设制度。具体按照《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基本建成或部分建成后,区发展改革委应当选取部分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六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条 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具体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按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各单项验收完成后,由区发展改革委自行或委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1亿元(含)以下、其他领域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项目(法人)单位完成所有单项验收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在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七条 对于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组织实施项目审计。涉密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纯设备购置除外)原则上安排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三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对于未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良好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审计服务费由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安排。
参加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财务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审价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规范程序、报告规范格式文本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抄送区审计局。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向第三方审计机构及时提供项目前期、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区审计局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审计报告是项目概算调整、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结合审计结论和相关规定,批复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局审查批复。项目(法人)单位为国家、市级部门直属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执行国家和本市和本区相关规定。
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安排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管理由区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安排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投资补助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的,按照估计价值入账。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四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依法合规组织实施。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区发展改革委可要求限期整改、停止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停止审批项目(法人)单位其他项目;区财政局可停止拨款。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以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至静安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子平台。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直接投资,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注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本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项目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4日起公布,2024年11月2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22日。
附件: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