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字号:

  一、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以规范本区区级政府投资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二、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为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主要用于需要区级政府投资资金保障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如何编报及实施?

  每年第三季度,项目(法人)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续建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区级政府投资资金需求。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以及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并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建议,结合项目进度,分批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并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等,向区财政局申领资金。区财政局按照“按预算、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按合同”原则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是什么?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原则上从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区级建设财力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同时,《管理办法》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1)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2)列入市、区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表。(3)部分领域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改革试点。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要求是什么?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实施。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的;由区级政府投资资金部分投资或安排资本金的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10%及以上的,或投资发生变化且需要调整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如何办理?

  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项目(法人)单位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1)对于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区审计局组织进行项目审计;(2)其余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取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第三方审计机构按照制定的规范程序、报告规范格式文本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区审计局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七、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如何加强监管?

  区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依法合规组织实施。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区发展改革委可要求限期整改、停止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停止审批项目(法人)单位其他项目,区财政局可停止拨款。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以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静安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子平台。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