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国际经济组织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浦府管规〔2024〕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促进国际经济组织发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浦东新区促进国际经济组织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服务于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相关国际经济组织在浦东新区集聚和发展,助力链接全球创新资源,扩大制度型开放,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浦东新区吸引和培育与浦东产业链、价值链相契合的国际经济组织以及相关促进保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境外合法成立的经济类和科技类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基本原则)
吸引和培育国际经济组织,应当统筹安全和发展,遵循公平互利、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国际经济组织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营造有利于国际经济组织集聚的生态环境,支持国际经济组织举办国际性会议、培训等活动。
区商务部门会同科技经济、民政、财政、人才等部门建立健全吸引和培育国际经济组织的支持机制,提供办公空间、人才、资金等支持以及相关服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各管理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业务主管)
国际经济组织在本区范围内设立代表机构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国务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国际经济组织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可以申请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代表机构设立后,由区人民政府会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明确区政府相关部门(以下简称“业务指导单位”)为代表机构提供日常指导。
第六条(登记服务)
国际经济组织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国际经济组织代表机构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登记的,业务指导单位应当会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相关管理局提供政策清单、公共服务清单以及相关服务。
第七条(税务服务)
国际经济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国际经济组织代表机构办理涉税事务以及咨询税收优惠政策的,由区税务部门提供服务指导。
第八条(人才服务)
本区为国际经济组织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及其他人才、国际经济组织紧缺急需人才,提供居留和出入境、来华工作、落户、安居、医疗保险等服务便利。
第九条(表彰和奖励)
区人民政府对为本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经济组织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活动保障)
国际经济组织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经备案开展非营利活动的,可以收取合理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活动的组织实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