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既是关键小事,也是民生大事。日前,为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结合相关规定和本区实际,印发《黄浦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详见:
一、谁需缴纳黄浦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凡在黄浦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在该场所从事物业服务相关内容的企业可在业主或场所内的承租方委托的情况下进行代缴,但不得以征收主体名义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向谁缴纳黄浦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财务结算中心为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下属收费机构,且为黄浦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唯一征收主体。
三、如何缴纳黄浦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单位申报
生活垃圾(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区绿化市容部门申报本单位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产生量。申报方式为黄浦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系统(微信小程序)。申报有效期为1个自然年,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区内单位和商户,黄浦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系统将于每年11月提前开放下一年度申报,并将于每年12月通过公众号、告知书等形式向社会告知相关事宜。
(二)基数核定
续约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根据各单位自行申报的不同种类生活垃圾产生量,结合上年度实际收运量,核定当年基数,向社会公示。
新设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量基数由区绿化市容部门参照同行业、同区域、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核定,并在运营三个月后进行实际核定,差异量较大的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年或次年调整。
(三)签订合同
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财务结算中心与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黄浦区单位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合同》。
新设单位在开业前签订当年合同,有效期为开业日起至12月31日。续约单位可在上一年年底或当年签订合同,合同有效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费用征收
根据《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3〕10号),基数内收费标准为生活垃圾(含干垃圾、湿垃圾):40元/桶(240L标准桶)、餐厨垃圾:60元/桶(240L标准桶),不满一个标准桶的将根据产生单位实际容器载量进行换算。
*收费减免政策:对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其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达标的,可减免该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我是续约单位,今年申报量少于上年基数怎么办?
您可以填写并提交《单位生活垃圾基数核定申请表》,财务结算中心将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垃圾产生量复核,核定后通知续约单位协商签订当年合同。
五、如果我对收费价格有疑问怎么办?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区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如对收费价格有疑问,您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咨询或反映:
1、与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财务结算中心电话咨询或现场咨询,电话:63041024,地址:江滨路288号3楼(如有地址变更将及时向社会公示)。2、前往黄浦区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咨询,地址:九江路128号4楼。
六、去哪里办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提交材料
如果您是新设单位,请带好营业执照复印件、公章。
如果您是续约单位,请带好上一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合同、缴费支付凭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公章。
(二)办理流程
→新设单位
1、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供营业执照,并如实反馈实际经营地址、经营内容、经营面积以及开业时间。
2、窗口服务人员根据其反馈情况,结合所在区域同等规模、业态的缴费单位,提出估算价,在对方确认后,指导其网上申报。
3、后台审核通过后打印当年度《单位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合同》。
4、待双方盖章完毕后,各自留存归档。
5、财务结算中心将根据对方已审核完毕的申报信息开具相应发票,被征收单位可通过合同上列明的支付方式支付。
→续约单位
1、财务结算中心审核上年度单位生活垃圾签订和支付情况后,将当年单位生活垃圾基数告知续约单位。
2、续约单位自行进行网上申报,如对操作不了解的,可由结算中心签约人员指导操作。
3、后台审核通过后打印当年度《单位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合同》。
4、待双方盖章完毕后,各自留存归档。
5、财务结算中心将根据对方已审核完毕的申报信息开具相应发票,被征收单位可通过合同上列明的支付方式支付。
→如有转让、更换经营者的,需提交转让协议或物业证明,按新开户单位流程受理。
(三)受理地点
新设单位:请前往九江路128号4楼咨询办理。
续约单位:请前往江滨路288号3楼咨询办理。(如有地址变更将及时向社会公示)
(四)咨询电话
630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