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试点的工作提示(二)》的通知

字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试点的工作提示(二)》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上海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修复工作提示如下:

  1、操作流程。医疗机构申请信用修复需填写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承诺书,并上报整改报告、自查项目明细表等佐证材料。医保部门于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办理,作出处理意见。信用修复成功后,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不再作为信用评价扣分项。申请信用修复需满足的条件详见《进一步推进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试点的工作提示(一)》。

  2、申请渠道。医疗机构可通过市医保智能监管系统信用监管平台(尚未启用)或信用中国(“一网通办”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医保部门会按有关程序规定线上处理。

  附件:

   1.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2.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浦东新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0日

相关附件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