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关于在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开展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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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商市场〔2022〕281号

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相关行业协会: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及《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该行业信用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用监管

  本市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加强行业信用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信用监管作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市场环境的需要和保障。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信用评价作为提升行业能级的抓手和契机,推动和促进行业自律,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以至汽车流通领域的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实施信用评价

  在充分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

  (一)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评价以企业的守信、失信情况为依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失信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义务类,主要采集自本市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一类是约定义务类,主要采集自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以及市民热线投诉、信访信息。

  (二)信用评价实施。市商务委对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强指导。本市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信息管理平台根据《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汇总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积分并核定等级,做好归档。

  三、探索开展信用监管

  市商务委将在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加快建立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行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一)公开评价结果。市商务委、相关行业协会将企业信用等级情况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和本市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及时公布,同时通报本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不良信用信息在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向相关政府监管部门予以公开。

  (二)实施分类监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好、一般、差。对信用等级“好”的企业,可视情采取减少监管频次、业务办理优先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一般”的企业,将采取加大警示提醒力度,加大监管频次,加强业务办理审核,约谈法人代表、责令改正等措施,力促企业信用向良好转化。对信用等级“差”的企业,将采取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组织企业负责人培训、采取联合惩戒等措施。对在信用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采取相关信用激励、惩戒措施外,对违法违规行为本身,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附件2)。

  (三)引导信用修复。督促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通过作出信用承诺、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四)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建立会员单位信用记录,开展会员企业信用承诺、信用培训、政策宣传、诚信倡议等工作,并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

  四、信用监管公开透明

  在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的信用评价和监管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对直接或变相收取费用的行为,以及违法违规采集和评定信用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商务委和相关行业协会将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公布、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

  1.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2.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信用监管措施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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