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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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相关委办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3年6月2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支持浦东新区发展更高能级的总部经济,统筹发展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实施细则所支持的对象,是指注册地及税收户管均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资金渠道

  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扶持资金由自贸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列支。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贡献扶持

  根据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对本市的综合贡献程度,给予一定扶持,当年兑现前一年度扶持资金。每户企业年度最高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扶持金额。

第三章  扶持申请

  第五条  申请流程

  1.企业向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局报送申报材料。

  2.各片区管理局根据企业上一年度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结算数据和综合贡献情况,核算应扶持金额。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企业提出扶持申请,并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申报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包含离岸业务模式、主要交易对手所在地信息、结算数据规模、未来发展预期、申请支持金额、申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等)

  2.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不重复享受扶持、不抽调资金空壳挂号、无违法行为、允许合作银行通过离岸通平台验证数据等)

  3.综合评价表

  4.年度审计报告

  5.年度电子缴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表封面及主表复印件

  7.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结算金额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资金拨付

  各片区管理局根据所核算的扶持资金金额,向新区财政局提出自贸专项发展资金用款申请,由新区财政局按照财政扶持资金拨付流程拨付至企业。

  第八条  信息公开

  各片区管理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具体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的企业应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确保贸易真实性,贸易结算符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相关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企业享受财政扶持须遵循从优不重复原则。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浦东新区商务委、浦东新区财政局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为促进上海自贸试验区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健康发展,申请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允许其合作银行通过“离岸通”平台验证企业离岸贸易相关业务数据。相关数据仅用于贸易真实性审核和数据统计。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28日期间的专项资金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调整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浦东新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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