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智慧电梯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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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智慧电梯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4〕13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智慧电梯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2月16日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上海市智慧电梯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智慧电梯信息管理工作,深化电梯数据分析应用,提升电梯智慧监管水平,根据《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智慧电梯信息的归集、储存、共享、公开及监督管理。

  本市建立统一的智慧电梯平台,是本市智慧电梯信息归集、储存、共享的统一平台。本市通过智慧电梯码、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智慧电梯信息。

  本办法所称智慧电梯信息,是指依托智慧电梯平台和智慧电梯码,对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环节实施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所产生的信息。

  第三条 智慧电梯信息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真实客观、及时高效的原则,坚持“谁上传数据,谁负责真实性”“谁管理数据,谁负责安全性”,确保智慧电梯信息的全量归集、安全储存、按需共享、依法公示。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做好智慧电梯平台和智慧电梯码的运维管理,促进智慧电梯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推进电梯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平台运维单位具体负责智慧电梯平台和智慧电梯码的技术维护和数据对接,保障信息化系统平稳运行。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管理局应当做好智慧电梯信息的分析应用,对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推进电梯领域分级分类的精准化监管。

  第五条 根据电梯全生命周期,智慧电梯信息分为电梯生产环节信息、电梯使用管理环节信息、电梯维护保养环节信息、电梯检验检测环节信息、电梯监督管理环节信息、其他环节信息。智慧电梯信息目录详见附件。

  第六条 《上海智慧电梯信息目录》规定的各信息上传主体(以下简称“电梯各相关主体”)应当通过数据对接、主动填报等方式向智慧电梯平台上传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智慧电梯平台的信息安全防护建设,逐级明确平台用户的信息查询和使用权限,防止信息被窃取或者泄露。平台运维单位应当对智慧电梯平台内存储信息的安全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智慧电梯信息。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向智慧电梯平台上传信息的电梯各相关主体,可向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获取与本单位相关的智慧电梯信息。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督促平台运维单位主动做好智慧电梯信息的数据对接工作。平台运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将智慧电梯信息出售、移交第三方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智慧电梯码并确保不被遮挡;应当扫描智慧电梯码绑定电梯信息,并确保绑定信息与贴码电梯一致。因智慧电梯码损坏、遗失,导致无法正常扫码的,应当及时更新智慧电梯码并重新绑定电梯信息。

  第十条 本市通过智慧电梯码主动公开与公众直接相关的智慧电梯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以下智慧电梯信息不向本办法第八条所指申请方进行共享或向社会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但权利人同意共享、公示或者不公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共享、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第十二条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管理局应当根据《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智慧电梯信息上传工作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制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向智慧电梯平台上传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平台运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伪造、篡改智慧电梯信息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将智慧电梯信息出售、移交第三方或用作其他用途的,由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智慧电梯平台存在虚假数据或者电梯各相关主体在上传信息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9日。

  附件:上海智慧电梯信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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